第 2.1 版(terms-v2.1-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生效),2026年7月14日制定‧2026年8月22日修訂‧2026年9月3日修訂‧2026年9月5日修訂‧2026年9月6日修訂‧2026年9月11日修訂‧2026年9月16日修訂‧2026年9月17日修訂‧2026年10月11日修訂‧2026年10月15日修訂‧2026年10月25日修訂
本服務條款規範您使用 Soracross 代購服務之相關事宜。請於索取報價前詳閱本條款。
本條款之正文為英文版本。其他語言版本僅供參考,如有不一致之處,以英文版為準。惟依第 5 條之 3 所為之訂單(配送至日本國內地址之訂單),以日文版為正文(第 1 條第 3 項)。
2026年9月3日修訂:新增第 4 條第 4 項、第 5 條第 4 項、第 6 條第 5 項及第 10 條第 5 項(快速結帳),並將第 13 條第 1 項(交易紀錄之保存期間)調整為與稅法所要求之保存期間一致。
2026年9月5日修訂:第 4 條新增限制,僅受理入住日期在提交日起 60 天內之申請。
2026年9月6日修訂:統一各文件中第 4 條(申請截止)之用語表述,內容無實質變更。
2026年9月11日修訂:修訂第 7 條第 1 項,將商品費用明定為報價所載之零售商售價;為求一致,刪除第 4 條第 2 項中之「實際價格」字樣;並修訂第 7 條第 2 項,明定商品費用按報價當時零售商商品頁面所顯示之價格列明且不另行加價、購買收據作為購買之證明提供、與實際購買價格之差額依第 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處理。
2026年9月16日修訂(同日生效):修訂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明定合作零售商除 Amazon.co.jp、樂天市場及 Yodobashi Camera 外,經我們判斷後亦得洽談納入其他日本國內零售商。新增第 4 條第 6 項,明定若我們無法依您所提供之資訊確定商品,快速結帳訂單將不予核准,並解除預先授權(不予請款),且不提議替代商品。修訂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18 條,明定訂單所記錄並適用之本條款版本,為您本人之行為(確認並同意報價,或於快速結帳之情形下提交訂單)當時有效之版本。修訂第 6 條第 1 項,說明實際之付款方式(一般報價為確認並同意後透過 Square 之代管付款連結,快速結帳為頁面內直接輸入卡片資訊並支援 Apple Pay、Google Pay,兩者發卡機構均可能要求進一步身分驗證,如 3-D Secure),並修訂第 6 條第 5 項,規定信用卡授權請款失敗時之處理。修訂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7 條第 4 項,明定依本約定,未用於購買之預付款部分,於購買時充作我們之報酬,不適用日本民法第 646 條第 1 項所定之返還義務。修訂第 7 條第 1 項(a)之文字,並修訂第 7 條第 2 項有關我們報酬之構成。修訂第 9 條第 4 項,依可歸責事由之歸屬區分取件不能之責任,明定依(ii)取消時適用第 10 條第 1 項(b),並明確因置物櫃未領致商品退回並退還商品費用時,商品所有權移轉予我們。新增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指定日期配送選項之相關事宜,並明定未能於指定日期送達係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所致(第 4 項(i))時,不適用本項退款及改配規定。修訂第 10 條第 1 項(c),刪除收件後之 20% 定額手續費。修訂第 10 條第 5 項,不再表示我們核准訂單後您完全無法取消,而是明定您依日本民法第 651 條之解除權仍然存在,惟其結算依第 10 條第 1 項(b)、(c)辦理。修訂第 10 條第 3 項之韓文、印尼文、土耳其文及繁體中文版本,使其中就日本 cooling-off 制度之敘述不致被誤解為各該法域自身之法定解除權。修訂第 11 條,新增您就所委託商品之聲明保證及補償條款,並將補償範圍限於因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損害。修訂第 12 條第 1 項之文字,修訂第 12 條第 2 項,明定我們之主要救濟方式不排除您依第 16 條第 2 項請求通常損害賠償之權利,並修訂第 12 條第 3 項,一併援引第 9 條第 4 項及第 15 條。將第 15 條重新分項規定:購買前終止時,退還您已支付金額扣除我們實際支出費用後之餘額;購買後終止時,處理方式與原規定相同,另明定我們獲您授權得代您向零售商行使退貨權並代收退款;依第 11 條第 1 項終止者,依該條規定結算。修訂第 16 條第 2 項,明確責任上限之適用範圍,並修訂第 16 條第 3 項,將僅於我們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適用之限制清單,擴及第 8 條第 3 項、第 9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4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3 項限縮範圍,將價格大幅變動排除於我們自行終止契約之事由外;並新增第 8 條第 4 項,明定若零售商售價超過報價金額,且超出部分顯著過高,我們將檢附證明告知實際價格,並由您選擇以實際價格製作新報價或取消並獲全額退款,僅於告知後 48 小時內未獲回覆時,我們始得終止契約並全額退款。修訂第 5 條第 2 項,將此新增之例外情形納入總金額不變動規定之除外事由。另修訂第 9 條第 4 項,明定其他非可歸責於我們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取件者,重新配送或改為置物櫃取件之費用,作為履行委任事務所需費用由您負擔(日本民法第 650 條),該等費用未獲付款時,我們得於付款前保留重新配送或置物櫃取件(日本民法第 295 條),且於我們保留置物櫃取件期間,置物櫃保管期限暫停計算(此最後一點已由下述 2026 年 9 月 17 日之修訂刪除)。
2026年9月17日修訂(同日生效):第 9 條第 4 項不再規定我們保留取件期間置物櫃保管期限暫停計算(我們無法延長置物櫃業者所定之期限),改為規定該期限仍持續進行;因期限屆滿致商品退回者,退還商品費用而不退還我們的服務費,且僅於您提出請求、於可行範圍內,並視情形依第 9 條第 4 項(i)或(iii)由您負擔費用時,方進行再次配送,此情形下商品費用不予退還;若因尚未支付之費用而我們保留取件期間內保管期限屆滿,該商品視為因上述(i)所列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而遭退回。第 9 條第 4 項(i)及(iii)不再僅限於改為置物櫃取件之費用負擔,現涵蓋飯店代收與置物櫃取件間雙向之取件方式變更。
2026年10月11日修訂(同日生效):第 9 條第 3 項改為規定,配送至飯店者,自我們以電子郵件通知您訂單內所有商品均已記錄送達,並於訂單頁面提供送達紀錄之日的翌日起算,於第 14 天結束時視為已完成收件,且於寄出該通知前不視為已完成收件(修訂前:所有取件方式均自送達憑證確認之日起經過 14 天;置物櫃取件不再適用視為收件之規定,未取件之商品適用第 4 項)。第 2 條第 3 項改為將我們提供之購買憑證定義為零售商之收據,或零售商未開立收據時之訂單確認(「購買憑證」),第 7 條第 2 項、第 4 項及第 13 條第 1 項改為指稱該購買憑證而非購買收據;第 13 條第 1 項改為說明我們提供之憑證,並規定零售商將商品直接配送至您的取件地點而我們未經手商品時,我們不提供商品照片。本次修訂適用於 2026年10月11日以後您確認並同意報價,或提交快速結帳訂單之訂單(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8 條)。修訂後之第 9 條第 3 項僅延後視為收件之時點,故亦適用於此前之訂單;此前之訂單仍適用修訂前之第 13 條第 1 項。
2026年10月15日修訂(同日生效):新增第 5 條之 2,規定由 AI 助理於我們的 AI 訂購表單上建立之訂單的處理方式。草稿及信用卡預先授權均不構成契約;您於訂單頁面下單時,即為提交訂單,該頁面會於您下單前顯示必要事項;是否核准您已下之訂單,由我們決定,且於核准前我們得不附理由拒絕;若未於所顯示之期限(預先授權後 48 小時內)前下單,我們將解除預先授權,不予請款;若零售商之價格較高,我們不會提供新報價,而是解除預先授權並請您重新下單;含任何追加請款在內之總額,以 ¥100,000 為上限。第 4 條第 4 項已改寫為載明是否核准快速結帳訂單由我們決定,以及確認時所請款之金額,以免被理解為承諾核准。第 6 條第 1 項現說明透過 AI 助理下單時之信用卡輸入方式,並載明我們不透過電子郵件、聊天或訊息服務受理信用卡資料。第 7 條第 4 項刪除「於確認並同意後」之文字,使零售商之售價低於報價金額時,已確定之總金額一律不變。第 14 條新增禁止未經他人授權使用其姓名、電子郵件信箱或付款卡,使 AI 助理傳送草稿或下單,以及以自動化方式建立超出自身需要之草稿或訂單。同次修訂新增第 5 條之 3,規定於 AI 訂購表單上建立、配送至飯店及置物櫃以外之日本國內地址之訂單;居住於日本境內者僅得以此種訂單使用本服務:收件人以下單者本人為限;程序依第 5 條之 2 辦理;在日本境內可聯繫之電子郵件信箱之規定(第 3 條第 3 項)、第 4 條第 5 項、第 9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5 項、第 11 條第 2 項及透過 AI 助理所下之訂單之最早配送日均不適用;我們於核准後購買商品,由零售商直接配送至該地址,配送日期無法指定,配送依零售商之出貨排程辦理,零售商不配送至該地址者,我們不予核准訂單;僅處理零售商以新品販售之商品;此種訂單以本條款之日文版為正文。修訂第 3 條第 2 項,明定居住於日本境內者僅得就依第 5 條之 3 所為之訂單使用本服務,並將第 3 條第 3 項有關在日本境內可聯繫之電子郵件信箱之規定限於訪日旅客。第 9 條第 1 項新增依第 5 條之 3 所為之配送為 (c);第 9 條第 3 項(視為收件)亦適用於該配送;第 9 條第 4 項新增物流業者將商品放置於該地址之配送(無接觸配送)紀錄視為送達紀錄,並規定該商品退回零售商時之結算(我們退還零售商退還予我們之金額減去退貨運費及零售商之費用後之餘額,我們的服務費及配送費不予退還,再次配送之費用由您負擔)。修訂第 1 條第 3 項,明定依第 5 條之 3 所為之訂單,以本條款之日文版為正文,並優先於英文版。修訂第 2 條第 2 項,明定依第 9 條第 4 項退還商品費用時,商品所有權移轉予我們。新增第 2 條第 4 項,明定我們之義務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辦理購買商品及安排配送之事務,且我們不保證零售商或物流業者之履行。新增第 9 條第 6 項,明定配送時程為我們以送達為目標之期日而非保證,配送遲延時之責任依第 16 條辦理。第 9 條第 5 項新增:除退還指定日期配送費用及改以 3 日範圍內配送外,我們之責任依第 16 條辦理。第 16 條第 3 項之列舉新增第 2 條第 4 項及第 9 條第 6 項。上述修訂適用於 2026年10月15日以後您確認並同意報價之訂單,或您提交快速結帳訂單(包括依第 5 條之 2 或第 5 條之 3 下單)之訂單(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8 條)。
2026年10月25日修訂(同日生效;第 2.1 版):開始提供國際配送。新增第 9 條之 2,規定國際配送之處理方式:得選擇國際配送之情形;收件地址以您居住之地址為限,我們不寄送至轉運業者、郵政信箱或包裹保管業者之地址;我們不寄送至美國;我們於不拆開商品外盒之情形下保管並包裝商品,且不檢查商品;國際配送費於報價中確定;關稅等由您於收取包裹時支付;包裹未送達、遭扣留或沒收時由誰負擔,以及退回之包裹由我們保管 30 日;可歸責於我們時之處理;運送途中遺失或毀損於物流業者賠償範圍內賠償;以及送達紀錄於付款爭議中之運用。新增第 1 條第 4 項,使我們於報價或訊息中就特定訂單載明、且您同意之條件,就該訂單優先於本條款。修正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3 條第 2 項,使居住於日本境外並接受國際配送之客戶亦得使用本服務(居住於日本者仍僅限依第 5 條之 3 所為之訂單)。第 7 條第 1 項 (c) 增列國際配送之費用,並新增第 7 條第 5 項:國際配送時,服務費以商品費用加上國際配送費為基礎計算,且國際配送費於報價中確定,事後不向任何方向結算。新增第 10 條第 6 項及第 7 項:國際配送之訂單於我們執行購買後,不因取消而退款;且您於確認並同意報價時,要求我們於付款後立即執行購買,並了解其後不得撤回。第 11 條第 1 項增列物流業者不受理及無法寄送至目的地國家之商品,第 11 條第 2 項改為僅適用於日本境內之配送,第 11 條第 3 項亦涵蓋以國際配送將商品寄出日本,並新增第 11 條第 4 項(出口管制及受限制之國家與地區)。新增第 12 條第 4 項:商品之選擇及其用途、適用性(包括於目的地國家得否使用)之確認,由您自行負責。新增第 13 條第 3 項(寄送紀錄),並於第 16 條第 3 項之列舉中增列新的限制。本次修訂適用於您於 2026年10月25日或之後確認並同意報價之訂單(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8 條)。
第 1 條(適用範圍)
- 本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規定使用本網站刊載之特定商業交易法標示(特定商取引法)所載事業者(商號:Soracross,下稱「我們」)所提供之代購服務「Soracross」(下稱「本服務」)之相關條件。
- 使用者(下稱「客戶」或「您」)於提交索取報價之申請或確認並同意報價時,視為已同意本條款。
- 本條款之正文為英文版。其他語言版本僅供參考,如解釋上有歧異,以英文版為準。惟依第 5 條之 3 所為之訂單(配送至日本國內地址之訂單),以日文版為正文;日文版與英文版或其他任何版本有歧異時,以日文版為準。
- 若我們於報價或訊息(包含電子郵件及 WhatsApp)中,就特定訂單載明與本條款不同之條件,且您同意者,該條件就該訂單優先於本條款。
第 2 條(服務之性質——代購服務)
- 本服務在日本法律上屬於準委任性質之服務:我們依您之委託,自日本國內之零售商——主要為 Amazon.co.jp、樂天市場 (Rakuten Ichiba) 及 Yodobashi Camera,經與您洽談後,亦得依我們之判斷納入其他日本國內零售商(合稱「合作零售商」)——代為購買商品,並送達您於日本國內指定之取件地點。若您選擇國際配送,我們將收取商品,並寄送至您位於日本境外之收件地址(第 9 條之 2)。
- 各項商品之買賣契約成立於您與零售商之間。我們並非商品之出賣人(賣方),亦不會為自身取得商品之所有權。但依第 9 條第 4 項退還商品費用而使商品所有權移轉予我們者,不在此限。
- 我們會向您提供零售商開立之收據;零售商未開立收據時,則提供其訂單確認(以下稱「購買憑證」),作為購買之證明。
- 我們之義務,為依本條款,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辦理購買商品,並安排將商品配送至您所指定之取件地點或地址之事務。我們不保證零售商或物流業者之履行。
第 3 條(使用資格)
- 本服務僅提供予年滿 18 歲之人士使用。
- 本服務之對象為主要居住地在日本境外之人士(日本非居住者)中:(a) 正在訪問日本者,或 (b) 依第 9 條之 2 以國際配送收取配送至日本境外地址之商品者。居住於日本境內者,僅限依第 5 條之 3 透過 AI 助理下單並配送至日本國內地址之情形,始得使用本服務。
- 您須提供正確之資訊。若您正在訪問日本,亦須於預定取件期間內,持續維持一個在日本境內可聯繫到您的電子郵件信箱。
- 對於過去曾違反本條款,或經我們合理判斷不適合使用本服務之人士,我們得拒絕其使用本服務。
第 4 條(索取報價與報價)
- 您可透過指定商品網址或說明、數量、取件方式及希望日期來索取報價。提交索取報價之申請,並不構成契約之成立。
- 我們於確認您的申請內容後,將提供列有商品費用、我們的服務費及配送相關費用之明細與合計金額之報價。我們得不附理由拒絕提供報價(拒絕受託)。
- 報價自發出之日起 30 天內有效。逾期後將自動失效,價格須重新報價。
- 快速結帳。若您選擇快速結帳,提交申請時將同時為顯示金額進行信用卡預先授權(先扣留額度)。提交當下不會請款。是否核准您的訂單,由我們決定。若零售商之實際價格與顯示金額相同或更低,且我們核准您的訂單,我們將請款顯示金額。若實際價格較高,我們將立即解除預先授權,並提供新的報價予您,您可免費選擇確認並同意或拒絕。若找不到該商品,預先授權將解除,且不會產生任何請款 (¥0)。若我們於提交後 6 天內未核准您的訂單,預先授權將自動解除。
- 我們僅受理入住日期在提交日起 60 天內之報價申請。我們得設定更早之截止日期,該日期將於申請表單中顯示。
- 就快速結帳而言,若我們無法依您所提供之資訊確定商品,我們將不會核准您的訂單。預先授權將予解除,且不會產生任何請款 (¥0)。此情形下,我們不會提議替代商品。
第 5 條(契約之成立及總金額之確定)
- 本服務之契約,於您在訂單頁面確認並同意報價之時點,依該報價之條件成立。
- 確認並同意時之總金額即成為確定金額,其後不再變動(第 7 條第 3 項及第 8 條第 4 項另有規定者除外)。我們會記錄您本人之行為——即確認並同意報價,或於快速結帳之情形下提交訂單——當時有效之本條款版本。
- 未成年人誤為確認並同意報價者,如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得予撤銷;因第 3 條第 1 項所述聲明不實,致我們實際受有之通常直接損害,由您負擔。
- 就快速結帳而言,契約於我們核准您的訂單之時點成立,總金額亦於該時點確定。我們將於該時點向您的信用卡請款該確定金額。
第 5 條之 2(透過 AI 助理所下之訂單)
- 您得使 AI 助理或其他自動化工具(下稱「AI 助理」)於我們在本網站提供之 AI 訂購表單上,為您建立快速結帳訂單(下稱「草稿」),並就該表單所顯示之總額進行信用卡預先授權(暫時扣留額度;下稱「預先授權」)。草稿並非索取報價之申請。傳送草稿及進行預先授權均非提交訂單,亦均不構成契約之成立(第 1 條第 2 項、第 4 條及第 5 條)。
- 預先授權後,我們將寄送請您下單之通知及您的訂單頁面連結至草稿中所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您的訂單頁面會於您下單前顯示:商品及其數量;含明細(商品費用、我們的服務費及配送相關費用)之總金額及預先授權之金額;請款之時期及方式;取件方式及預定配送日期;下單之期限;取消之條件;以及本條款。您於訂單頁面下單時,就本條款所有條項(包括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8 條)而言,即視為您已提交訂單,並同意本條款。
- 是否核准您已下之訂單,由我們決定。我們核准時,契約即告成立,我們將請款您下單時之訂單總金額(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6 條第 5 項)。於您下單前,我們不會核准訂單、向您的信用卡請款或購買任何商品。於我們核准訂單前,我們得不附理由拒絕該訂單;此時我們將解除預先授權,不予請款。若我們於預先授權後 6 天內未核准該訂單,預先授權將自動解除,且不會產生任何請款。對於透過 AI 助理所下之訂單,我們僅於含我們的服務費及配送相關費用在內之總額為 ¥100,000 以下時予以核准;於您下單後,我們亦不會發出將使該訂單之請款總額超過 ¥100,000 之追加請款。此上限不影響第 9 條第 4 項所定費用之負擔。
- 若未於您的訂單頁面所顯示之期限(不晚於預先授權後 48 小時)前下單,我們將解除預先授權,不予請款。於我們核准訂單前,無論您是否已下單,您均得隨時免費取消,我們將解除預先授權(第 10 條第 5 項)。就第 7 條及第 8 條之適用而言,以您下單時訂單頁面所顯示之商品費用為報價金額。若於我們核准訂單前,零售商之售價高於該金額,我們不會變更金額,而是解除預先授權、不予請款,並請您重新下單;此時不適用第 4 條第 4 項之新報價程序。若零售商之售價與該金額相同或更低,且我們核准該訂單,我們將請款您下單時之訂單總金額,其差額適用第 7 條第 4 項。若於我們核准後發生第 8 條第 4 項之情事,我們將不提供新報價,而是終止契約並全額退款;如您仍需要該商品,請您重新下單。
- AI 助理於您所授予之權限範圍內在草稿中填寫之資訊,視為您所提供之資訊;您得於下單前在訂單頁面確認該資訊。本條之任何規定,均不限制您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強制規定所享有之權利。
第 5 條之 3(透過 AI 助理所下且配送至日本國內地址之訂單)
- 本條適用於在 AI 訂購表單(第 5 條之 2)上建立,且配送目的地為飯店及包裹置物櫃以外之日本國內地址(下稱「日本國內地址」)之訂單。收件人以下單之您本人為限;我們不受理依本條配送予他人之訂單。居住於日本境內者,僅得就依本條所為之訂單使用本服務(第 3 條第 2 項)。
- 草稿、預先授權、於訂單頁面下單、我們的核准、總額之上限、預先授權之解除及取消,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依第 5 條之 2 辦理。
- 依本條所為之訂單,不適用下列規定:第 3 條第 3 項中於停留期間持續維持在日本境內可聯繫之電子郵件信箱之規定;第 4 條第 5 項(入住日期之限制);第 9 條第 2 項(置物櫃取件);第 9 條第 5 項(指定日期配送選項);第 11 條第 2 項(將商品攜出日本);以及透過 AI 助理所下之訂單通常適用之最早配送日(如 AI 訂購表單及特定商業交易法標示所示)。
- 我們核准訂單後購買商品,由零售商以您的姓名直接配送至您指定之日本國內地址(第 9 條第 1 項(c))。您無法指定配送日期或時間;配送依零售商之出貨排程辦理,我們會於訂單頁面顯示預估時間。若於我們核准訂單前,發現零售商不配送至該地址,我們將不核准訂單:解除預先授權,不予請款。
- 依本條,我們僅處理零售商以新品販售之商品。刊登於二手交易平台或其他個人間交易平台之物品、二手品或使用過之物品、個人所刊登之物品,以及需安裝工程之商品,我們不予處理。第 11 條亦適用。
- 依本條所為之訂單,以本條款之日文版為正文;如有歧異,日文版優先於英文版及其他任何版本(第 1 條第 3 項)。
第 6 條(付款)
- 付款僅限以信用卡方式進行。一般報價於您確認並同意後,透過 Square, Inc. 提供之代管付款連結付款;快速結帳則於頁面內直接輸入卡片資訊付款(支援 Apple Pay、Google Pay)。無論何種方式,發卡機構均可能要求進一步之持卡人身分驗證(如 3-D Secure)。付款由 Square, Inc. 處理,我們不會取得或保存您的信用卡卡號。透過 AI 助理所下之訂單(第 5 條之 2),信用卡資料僅於 AI 訂購表單之信用卡欄位輸入,該表單無法使用 Apple Pay 及 Google Pay。我們不透過電子郵件、聊天或訊息服務受理信用卡卡號、付款卡之影像或一次性密碼;如收到上述資料,我們將不予使用並予以刪除。
- 付款期限為確認並同意後 48 小時內。若於期限內未能確認收到款項,契約將自動失效。
- 我們將報價中與您議定之金額作為商品費用收取,其性質為履行委任事務所需費用之預付款(日本民法第 649 條),並適用第 7 條第 4 項所定之充當。
- 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之外幣兌換匯率及海外交易手續費,由您負擔。
- 就快速結帳而言,付款係於確認並同意時,將信用卡之預先授權轉為請款而完成;第 6 條第 2 項所定 48 小時付款期限不適用於該預先授權之金額。如依第 4 條第 4 項提供新報價予您時,該報價之付款適用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若該授權之請款失敗,契約不成立,預先授權將予解除。
第 7 條(價金之構成及結算)
- 總金額由下列項目構成: (a) 商品費用(報價中與您議定之金額); (b) 我們的服務費;及 (c) 配送相關費用(國際配送時,包括國際配送費、包裝及寄送手續費、賠償上限追加費用(用以提高物流業者賠償上限之費用)及(如適用)出口申報費用)。
- 我們的報酬由 (b) 及 (c) 構成,如有本條第 4 項所定之差額,亦包含在內。(a) 項之商品費用,於報價中按報價當時零售商商品頁面所顯示之價格為基礎列明。我們會提供購買憑證(第 2 條第 3 項),作為購買之證明。
- 若於確認並同意後,零售商之售價超過報價金額,超出部分由我們負擔(不會再向您額外請款)。惟若超出金額顯著過高,適用第 8 條第 4 項規定。
- 若零售商之售價低於報價金額,已確定之總金額仍不變動。您同意該差額作為本服務對價之一部分支付(由於我們會出示購買憑證,您隨時可以確認實際購買價格)。依第 6 條第 3 項收取之預付款中,未用於購買之部分,依本約定於購買時充作我們之報酬,不適用日本民法第 646 條第 1 項所定之返還義務。
- 國際配送之訂單,我們依商品費用與國際配送費之合計計算 (b) 項之服務費(包裝及寄送手續費、賠償上限追加費用及出口申報費用不計入)。國際配送費為我們所定之金額,並於報價中確定。無論我們實際支付予物流業者之金額高於或低於報價中之國際配送費,差額均不結算(我們不另行請款,亦不退款)。
第 8 條(購買之執行)
- 確認付款完成後,我們將於合理期間內,向報價中與您議定之零售商執行購買。
- 若指定之商品無法購得,我們得提議同等之替代商品。若您不接受該替代商品,我們將終止契約並全額退款。
- 若因缺貨、零售商拒絕訂購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我們之事由,致履行發生困難時,我們得終止契約並全額退款。此情形下,除退款外,我們不負其他責任。
- 若於確認並同意後,零售商之售價超過報價金額,且超出部分顯著過高,我們將檢附證明向您告知實際價格,並提供您以下選擇: (a) 確認並同意以實際價格製作之新報價(此情形下,我們將退還您已支付之金額,該新報價之付款依第 6 條規定辦理);或 (b) 取消並獲全額退款。若您於我們告知後 48 小時內未回覆,我們得終止契約並全額退款。
第 9 條(取件)
- 取件方式為下列其一: (a) 飯店代收(以您的姓名收件); (b) 於我們指定之置物櫃或類似設施取件(取件碼將於訂單頁面通知);或 (c) 依第 5 條之 3 所為之訂單,由零售商以您的姓名直接配送至您指定之日本國內地址。
- 置物櫃取件之可行性與地點於報價中確定。因您將取件碼分享予第三人所生之損害,我們不負責任。
- 收到商品後,您須立即於訂單頁面確認收件。商品配送至飯店,或依第 1 項(c)配送至您指定之日本國內地址者,自我們以電子郵件通知您訂單內所有商品均已記錄送達,並於訂單頁面提供送達紀錄(第 13 條第 1 項)之日的翌日起算,於第 14 天結束時視為已完成收件(日期依日本時間認定)。我們不會在寄出該通知前視為已完成收件。
- 無法完成取件時: (i) 若係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訂房姓名、飯店名稱/地址、入住日期有誤,已完成退房,逾取件期限等)所致,重新配送或變更取件方式(飯店代收與置物櫃取件間)所生之實際費用由您負擔,且飯店事前聯絡選項之費用不予退還; (ii) 若您已選擇飯店事前聯絡選項,而飯店代收未能成立且非可歸責於您之事由所致,我們將退還飯店事前聯絡選項之費用(¥1,000),並由您選擇改為置物櫃取件或取消(選擇取消時,適用第 10 條第 1 項(b)); (iii) 其他非可歸責於我們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取件者,重新配送或變更取件方式(飯店代收與置物櫃取件間)所生之實際費用,作為履行委任事務所需之費用,由您負擔(日本民法第 650 條)。依 (i) 或 (iii) 應負擔之費用未付款者,我們得於付款前保留重新配送或置物櫃取件(日本民法第 295 條)。我們無法延長置物櫃業者所定之保管期限,且於我們保留取件期間,該期限仍持續進行。若因置物櫃保管期限屆滿致商品遭退回,我們將退還商品費用予您;我們的服務費(含配送費)不予退還。若因尚未支付之費用而我們保留取件期間內保管期限屆滿,該商品視為因上述(i)所列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而遭退回。作為此項退款之替代,您得要求我們於您仍在日本期間內再次為您配送商品。於可行時,我們將依此辦理。此情形下商品費用不予退還,該次配送之實際費用,視情形依上述(i)或(iii)由您負擔。由於購買及首次配送均已完成,我們不會以自身費用進行再次配送。商品因未領取而遭退回者,不視為已依第 3 項完成收件;於退還商品費用時,商品之所有權移轉予我們。依第 5 條之 3 所為之訂單(第 1 項(c)):物流業者記錄商品已以放置於該地址之方式完成配送(無接觸配送)者,該紀錄即為第 3 項及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之送達紀錄。因您提供之地址或收件人姓名有誤、未收件致物流業者之保管期限屆滿,或拒絕收件,致商品退回零售商者,我們將退還零售商退還予我們之金額,扣除退貨運費及零售商就退貨所訂之各項費用後予您;我們的服務費及配送費不予退還,且不依第 3 項視為已完成收件。若您要求我們再次寄送商品,其實際費用依上述(i)由您負擔,我們得於該費用付清前保留該次配送(日本民法第 295 條)。零售商不收回商品者,無法退款,我們將依上述(i)由您負擔費用再次寄送商品予您。
- 若您選擇指定日期配送選項(另加 ¥1,000)以於特定日期收到商品,而我們未能於該日期送達時,我們將退還指定日期配送選項之費用,並改以報價所示之 3 日範圍內配送;惟未能於該日期送達係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所致者(第 4 項(i))除外。除退還指定日期配送選項之費用及改以 3 日範圍內配送外,我們就未能於指定日期送達所負之責任,僅依第 16 條辦理。
- 配送時程(報價或訂單頁面所示之日期、3 日範圍內配送,或預估送達時間)係我們以送達為目標之期日,並非保證於該期日送達。配送遲延時我們之責任,依第 16 條辦理。
第 9 條之 2(國際配送)
- 得選擇之情形。於下列情形,得選擇國際配送:(a) 我們判斷您停留期間內的配送將來不及,並由我們提議國際配送者,或於我們執行購買前,您基於同一理由申請國際配送並經我們同意者;或 (b) 您居住於日本境外,並於索取報價時選擇國際配送者。依 (a) 由您申請者,原訂單依第 10 條取消,國際配送則作為新訂單處理。
- 收件地址。收件地址以下單客戶本人居住之地址為限。我們不寄送至轉運業者(代您收取包裹後再轉寄之服務)之地址、郵政信箱,或於您未居住之地址代為保管包裹之業者之地址。若我們無法確認收件地址或收件人與付款卡持卡人姓名之關係,我們於購買前得拒絕訂單,並全額退還您已支付之金額。
- 寄送方式及目的地國家。寄送方式由我們自寄送時物流業者受理之方式中選擇。我們不寄送至美國(包含波多黎各、關島等屬地及海外領土,以及軍事郵政地址)。若無可寄送至目的地國家之方式,且尚未購買者,我們將終止契約並全額退款。
- 收取及包裝。商品由我們於收貨地點收取並保管,且於不拆開商品外盒之情形下包裝。為合併包裝,我們得拆除零售商之外層配送紙箱。我們不檢查商品。
- 寄送安排之完成。我們之寄送安排,於我們將商品包裝後交付物流業者,並通知您追蹤編號時完成。此後運送途中之遺失或毀損,依第 15 項辦理。
- 國際配送費。國際配送費於報價中確定,並依第 7 條第 5 項辦理。包裝及寄送手續費為每箱 ¥2,000。內容物含稅逾 ¥200,000 時之出口申報費用等寄送所需之其他費用,亦計入報價。
- 配送天數。國際配送所需天數僅為預估,並非保證送達日期。對於班機減班、物流業者延誤、目的地國家海關檢查等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之事由所致之延遲,我們不負責任(第 16 條第 1 項)。
- 海關申報。我們依訂單紀錄,如實申報品名及價格。對於要求申報與事實不符之內容(例如將價格填低),我們不予受理。
- 關稅等。目的地國家課徵之關稅、進口消費稅(加值稅)及通關手續費,由您負擔,並於您收取包裹時支付。我們不代墊關稅等。
- 確認得否進口。目的地國家之進口規定、檢疫及數量限制,請您自行負責確認。
- 海關之拆封、檢查等。除可歸責於我們之情形(第 14 項)外,對於目的地國家海關等拆封、檢查、扣留、沒收或銷毀包裹,我們不負責任。因此所課之罰款、保管費及手續費,除可歸責於我們之情形(第 14 項)外,亦由您負擔。毀損中屬物流業者賠償範圍者,依第 15 項辦理。
- 因您方事由而未送達之情形。因下列任一原因,致無法送達或遭海關扣留、沒收者,我們不退還商品費用、我們的服務費、國際配送費、包裝及寄送手續費、賠償上限追加費用及出口申報費用:(i) 目的地國家之進口規定或檢疫;(ii) 未繳納關稅等;(iii) 不在、保管期限屆滿、地址或姓名有誤,或拒收;(iv) 您所提供資訊有誤。
- 未送達之包裹之處理。無法送達之包裹將退回我們。我們將以您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包裹已退回(第 19 條),並自發出通知之日起次日起算保管 30 日。因第 12 項之事由退回之包裹,於此期間內您支付再次寄送所需之國際配送費者,我們將再次寄送;退回時如生配送費,該配送費(包括您希望再次寄送之情形)亦由您負擔。期間內未收到付款者,視為您已拋棄商品所有權,由我們處理銷毀,並得向您請求其費用。因第 14 項之事由退回之包裹,退回之配送費由我們負擔,並由我們自行負擔費用重新寄送。包裹遭海關或物流業者沒收、銷毀者,包裹可能不會退回我們。因第 12 項之事由而未送達者,於上述任何情形,我們均不退還商品費用、我們的服務費、最初之國際配送費、包裝及寄送手續費、賠償上限追加費用及出口申報費用。
- 可歸責於我們之情形。因海關申報錯誤、寄送物流業者不受理之商品、我們包裝有瑕疵,或寄送錯誤之商品,致包裹未送達或發生遺失、毀損者,我們將自行負擔費用重新寄送或退款(以第 16 條第 2 項之範圍為限)。
- 運送途中之遺失及毀損。對於不可歸責於我們之運送途中遺失或毀損,我們於物流業者賠償範圍內,將我們自物流業者收取之賠償金交付予您。寄送方式無賠償者,我們無法賠償。
- 送達紀錄及付款爭議。物流業者記錄配送已完成者,我們以該紀錄作為商品已送達收件地址之證明。我們將寄送及送達之紀錄(重量、包裝照片、追蹤編號、海關申報書副本及送達紀錄)作為第 13 條之交易紀錄保存。就依第 12 項我們不予退款之事由提出付款爭議(拒付)者,我們將提出上述紀錄加以爭執,並得拒絕您其後使用本服務。
第 10 條(取消及退款)
1. 取消依訂單所處階段,依下列方式處理(與我們公開之取消政策相同):
- (a) 我們執行購買前:免費。若您已完成付款,我們將全額退款。
- (b) 購買後、收件前:我們將於零售商退貨政策範圍內誠信處理。若零售商接受退貨,我們將退還零售商退還予我們之金額,扣除退貨運費後予您;我們的服務費不予退還。若零售商不接受退貨,則無法退款(商品仍將送達予您)。
- (c) 收件後:僅於零售商接受退貨之情形下方可辦理。我們將退還零售商退還予我們之金額,扣除退貨運費及零售商就退貨所訂之各項費用後予您;我們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 退款原則上僅退回原信用卡(透過 Square 辦理)。我們不以現金或銀行轉帳方式退款。
3. 由於本服務屬於郵購(通訊交易),依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特定商取引法)規定,得於締約後一定期間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制度(即所謂 cooling-off)不適用於本服務。取消事宜依本條規定辦理。
4. 因退款而由信用卡公司或付款處理機構收取之相當手續費金額,以及因匯率變動所生之損失,不予補償。
5. 快速結帳。在我們核准您的訂單前,您可免費取消,預先授權將予解除。我們核准您的訂單後(第 5 條第 4 項),確定金額已完成請款,第 10 條第 1 項 (a) 即不再適用。惟您仍得隨時依日本民法第 651 條行使解除權。於我們核准後、我們執行購買前解除者,退還您已支付金額扣除我們實際支出費用後之餘額;於我們執行購買後解除者,其結算依第 10 條第 1 項 (b) 及 (c) 辦理。
6. 國際配送之訂單,我們執行購買後,不代為辦理本條第 1 項 (b) 或 (c) 所定之退貨,亦不因取消而退款。您得隨時依日本民法第 651 條解除契約,但於購買後解除者,我們不退還商品費用、我們的服務費、包裝及寄送手續費、賠償上限追加費用及出口申報費用。於我們將包裹交付物流業者之前解除者,我們退還國際配送費。已購買之商品,依您之選擇,由我們視為您已拋棄所有權而處理銷毀,或於您支付配送費後寄送予您。
7. 國際配送之訂單,您於確認並同意報價時,視為已明示要求我們於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立即執行購買。即使您居住國家或地區之法令賦予您撤回契約之權利,您亦了解,於我們執行購買後,因服務已依該要求開始提供,您不得再撤回。於您確認並同意報價之畫面(或訊息)中,會向您確認該要求及了解事項。
第 11 條(不受理之商品)
1. 我們不受理下列商品。若發現涉及下列商品,我們得拒絕提供報價或終止契約(對尚未支出於購買之金額全額退款):
- (1) 一切種類之醫藥品(含處方藥、須藥師指導之藥品及成藥);
- (2) 酒類及菸草(因我們無法進行年齡查核,一律不受理);
- (3) 依法令限制販售、持有或轉讓之物品(槍砲、刀劍類、危險物品等);
- (4) 受日本票券不當轉售防止法(チケット不正転売禁止法)規範之特定活動門票;
- (5) 生鮮食品、冷藏或冷凍商品,以及活體動植物;
- (6) 其購買行為將違反零售商使用條款或銷售條件之商品(包含規避每人購買數量限制之行為);
- (7) 國際配送時,物流業者不受理之商品,以及我們判斷無法寄送至目的地國家之商品(我們於購買前確認,屬於本款之商品不予購買);
- (8) 其他經我們合理判斷為不適當之商品。
2. 您須自行負責確認將所購商品攜出日本時適用之進出口限制、關稅及檢疫規定等事項。就日本境內之配送,本服務之配送於日本境內即告完成,您離境後所生之事項,我們不負任何責任。國際配送依第 9 條之 2 辦理。
3. 您聲明並保證,您所委託購買之商品,並不屬於本條第 1 項所列任何一款,且您得合法購買、持有並攜出該商品(或以國際配送寄出日本境外)。若違反本項聲明係因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於該範圍內,因此致我們實際受有之通常直接損害(包括因應零售商及主管機關所生之費用),由您負責補償。
4. 國際配送不受理下列事項:(1) 依日本法令(包括外匯及外國貿易法、出口貿易管理令)限制出口之商品;(2) 配送至依日本或目的地國家法令禁止或限制出口或進口之國家或地區。我們於購買前確認此事,若發現有任何一項適用,我們將終止契約並全額退款。
第 12 條(商品之責任)
- 由於我們並非商品之出賣人(賣方),對商品之品質、性能或適用性不提供任何保證。商品之契約不符、初始瑕疵、召回等事項,依零售商或製造商之規定辦理(我們將於合理範圍內提供協助,例如代為轉達您與零售商或製造商之間之聯繫)。
- 若我們於購買事務上發生錯誤(例如購買與指定不同之商品),我們將自行負擔費用,重新購買正確商品或退還相關部分金額。此為我們就該錯誤所提供之主要救濟方式,不排除您依第 16 條第 2 項就通常損害請求賠償之權利。
- 退貨或換貨所生之退貨運費等費用,依第 9 條第 4 項、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規定辦理。
- 國際配送時,商品之選擇,以及商品之用途、適用性及於目的地國家得否使用或銷售之確認,由您自行負責。零售商商品頁面等之標示,僅由我們轉載,我們對其不提供任何保證。
第 13 條(憑證及紀錄)
- 我們會於您的訂單頁面提供購買及送達之證明資料,並依稅法所要求之保存期間(帳簿保存規定)作為交易紀錄保存,期滿後刪除。證明資料包括零售商開立之購買憑證(收據或訂單確認,於訂單詳細資料畫面顯示;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7 條第 2 項)、物流業者或零售商之送達紀錄,以及由我們經手商品時之商品照片。零售商將商品直接配送至您的取件地點而我們未經手商品時,我們不提供商品照片。
- 您同意我們得為處理付款爭議(拒付)、防範詐欺及遵循法令之目的,使用前述憑證及交易紀錄。
- 國際配送之訂單,第 9 條之 2 第 16 項所定之寄送及送達紀錄,亦屬本條之交易紀錄。紀錄中所含之收件地址、郵遞區號、電話號碼及收件人姓名(英文字母),依我們隱私權政策之規定刪除。
第 14 條(禁止行為)
您不得為下列行為:提供不實資訊;盜刷或以詐欺方式使用付款卡;隱瞞轉售目的而大量下單;未經他人授權,使用其姓名、電子郵件信箱或付款卡,使 AI 助理傳送草稿或下單(第 5 條之 2);以自動化方式建立超出自身使用所需數量之草稿或訂單;侵害我們或第三人之權利,或造成困擾;妨害本服務之營運;或為反社會勢力(組織犯罪集團)或與其有所牽連。
第 15 條(我們之終止權)
1. 若您違反本條款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我們得不經事先通知終止契約。
2. 我們於購買前終止契約者,退還您已支付之金額,並扣除我們實際支出之費用。
3. 我們於購買後終止契約者,於零售商接受退貨時,我們將把商品退還零售商,並將自零售商取得之退款金額返還予您(退貨運費由您負擔);無法退貨時,我們將把商品交付予您(該項配送費用由您負擔)。無論何種情形,服務費及配送相關費用均不予退還。您授權我們得代您向零售商行使退貨權並代收退款;該授權於契約終止後仍然有效。
4. 依第 11 條第 1 項終止者,就尚未支出於購買之金額,依該條規定結算;就已購買之商品,適用本條第 3 項規定。
第 16 條(免責及責任限制)
- 因天災、通訊、付款或物流系統故障,以及零售商缺貨或配送延遲等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之事由,致履行遲延或不能者,我們不負責任。
- 於我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其責任範圍以實際發生之通常直接損害為限,並以依第 5 條第 2 項或第 5 條第 4 項就該筆訂單所確定之總金額(不扣除已退還之金額)為上限。本項限制適用於就已確定總金額之訂單所生之責任。於未確定總金額之情形,我們之責任以實際發生之通常直接損害為限。對於預期利益損失、行程變更費用等間接損害,我們不負責任。
- 第 2 條第 4 項、第 8 條第 3 項、第 9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6 項、第 9 條之 2 第 5 項、第 7 項、第 11 項、第 12 項、第 13 項及第 15 項、第 10 條第 4 項、第 10 條第 6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4 項、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第 2 項之限制,僅於我們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適用;於我們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或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強行法規不允許此等限制之情形,不適用之。第 9 條第 4 項、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之任何規定,均不限制您依第 16 條第 2 項、就我們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害請求賠償之權利。
第 17 條(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處理,依我們另行公告之隱私權政策辦理。
第 18 條(本條款之修訂)
本條款得依日本民法第 548 條之 4(定型條款)之規定,於必要時修訂。我們修訂本條款時,將於生效日前於本網站預先公告生效日期及修訂內容。生效日後您繼續使用本服務,或確認並同意報價者,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各訂單適用您就該訂單同意本條款之行為——即確認並同意報價,或於快速結帳之情形下提交訂單——當時有效之本條款版本。
第 19 條(通知)
我們之通知,以寄送至您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為有效送達方式,並於通常應到達之時點視為已送達。
第 20 條(可分性)
本條款之任一條款經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時,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第 21 條(準據法及管轄)
- 本條款及與本服務相關之契約,均適用日本法律。
- 與本服務相關所生之爭議,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惟不排除您慣居地法律中強行性消費者保護規定之適用。